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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供水、供气(以下简称供热、水、气),用热、用水、用气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对在供热、用热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违反本办法的有功人员,市、县(市)人民***要给予表彰奖励。
城市居民住宅供热的使用面积包括套内使用面积、用热的阳台面积及供热的公共面积。本通知适用于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区内的消费供热单位热能的居民用户。省农垦、森工总局系统的小城镇按有关规定参照执行。
是的。根据查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明确供热双方享有的权力和应承担的义务。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三十五条规定:“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确定。
1、为提高锅炉房安全管理水平,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规定》,制定本规程。
2、常压热水锅炉的使用单位要遵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建立健全锅炉房的各项规章制度,指定锅炉房专(兼)职负责人进行管理。
3、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4、锅炉房管理制度 岗位责任制 (一)单位主管领导的职责 认真执行国家及四川省有关锅炉房管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供热事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根据《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第二十一条 供热起止时间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根据本地实际确定。供热单位应当按确定的起止时间供热,不得擅自变更。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在开始供热时间15日前具备供热条件。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供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供热单位确需停业的,应当在当年供热开始之日六个月前向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条例》主要对市民关心、关注的供热管理和服务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改善民生和发展供热事业,加强城市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保障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供热管理,维护热用户、供热经营企业和热源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安全稳定供热,促进供热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区供热事业的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供热管理。
供热企业应当保障用户的供暖权益,确保供热服务的公平、公正、合理。供热企业应当及时解决用户反映的问题,对因供热设施故障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的行为,吉林省应当依法进行处罚。
根据《吉林市城区供热管理条例》规定,我市采暖期为10月20日起至次年4月10日结束,共计172天。2021—2022年***暖期提前5天供热,现供热期已临近结束。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长春市供热期为10月20日至翌年4月6日。如果出现异常低温情况,长春市***将***取“弹性供热”——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
吉林省供暖温度标准是16——18度 附录: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第一章总则 折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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