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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压力表)超期未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规定,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所指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用锅炉安全附件(压力表)超期未检,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者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的规定, 参照《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章第一节第十四条“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一)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具有本条所列2项以内违法行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在三个月以内的。处罚基准: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待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罚款20000元。
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江西省锅炉尾气排放标准主要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和管理。根据《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等相关标准要求,江西省对锅炉尾气排放进行了严格限制和监管。其中,包括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江西省锅炉尾气排放标准的实施力度逐渐加强,以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为目标,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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